今天,用觀光客退房要求禁播熱比亞影片,明天就能要求台灣做其他事。

        例如:要求臺灣不能掛國旗,否則陸客抵制台灣。要求總統只能提名誰當行政院長、國防部長、外交部長、內政部長、交通部長……等等,否則陸客抵制臺灣。這樣就掌握臺灣政府人事權了。要求臺灣把發表不利中國言論的人,引渡至中國受審判,否則陸客抵制臺灣。要求臺灣禁止任何不利中國之出版品(書籍、影片、音樂…)上市,回復以前出版品的事前審查制,否則陸客抵制臺灣。這樣就剝奪臺灣人的言論自由權了。那明天能不能要求剝奪人民的,人身自由、財產權、生命權或其他基本權?要求臺灣XXX,否則陸客抵制台灣……XXX可以填入任何事情。

        其實這是個很嚴肅的問題,不是什麼政治、商業考量而已。臺灣是民主憲政國家,人民基本權受憲法保障,沒有法律依據,無正當理由、不符合比例原則,政府不能任意剝奪。按「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憲法第11條著有明文,學理上稱此為表見自由,人民有將其內心意見表達出來之自由,是憲法明文保障之基本權。

        今天影展參展人要播放什麼影片,自然有其想要傳達之意思,自然是人民之表見自由,受憲法第11條保障,如果政府要限制之,依照憲法23條規定,「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故要限制主辦人播放影片之自由,須有以下要件:

        一、形式上須有法律明文規定。請問臺灣有法律禁止播放不利中國影片嗎?任何侵害人民權利的事情,沒有法律明文規定,政府就不能做,總統這時怎麼沒出來講一下「依法行政」?

        二、實質上,限制人民基本權的法律還必須符合「目的正當性」及「比例原則」的要求,否則該法律違憲。現在是有什麼正當理由嗎?不得罪中國?為了不得罪中國限制人民言論自由符合比例原則嗎?那明天會不會為了不得罪中國,剝奪人民的人身自由、財產權、生命權或其他基本權?

        臺灣現在沒有法律准許政府禁播熱比婭影片,政府就沒權利要求不准播出,就算有法律規定,那條法律就是違憲的。政府回應中國這種無理取鬧、毫無法治思想的要求,就學馬英九回一句「依法行政」不就得了?臺灣依法就是不能禁播影片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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