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linchainwen (1000) 看板: Gossiping
標題: [爆卦] 公文寫作--答非所問篇1
時間: Wed Nov  4 15:24:53 2009

這年頭,知道長官可能違規...能查嗎?

不敢!沒關係....只要學會答非所問的公文技巧,你就穩穩領薪水、升官!

答非所問的技巧之一,就是引用法規...然後跟案件有關係的法規 ...


.引得很長,然後避開問題,再用行政程序法173條,你就結案了。

按例如下,大家好好學,錢途無量!


案件主旨:有關98.10.28北市人參09830865300號函的疑問
案件內容:  其中有一個問題,貴處未答覆!

本人與該局某些同仁、長官確認,羊前局長於1月10日的考績會會議
結論公文並未批示「就變動部分發回復議」,
而人事處有就此事進行調查並詢問羊曉東前局長本人嗎?

如果未詢問,人事處何以保證本人歷次檢舉的公文書無「偽造」、
「不實登載」的問題?是不是貴處要包庇犯罪?

受理機關:  人事處
回覆機關:  人事處
回覆日期:
(Response Date)        2009/11/4
發文字號:
(Issued Number)        98.11.04北市人參09830895400號
處理情形:

親愛的市民您好:
  關於您所問的問題回覆如下:
親愛的千文:您好!
您於98年10月30日寄給市長信箱電子郵件,已交由本處來處理。
就您信中陳述事項,向您說明如下:
一、查公務人員考績辦理程序,依考績法第十四條規定,
    應由主管人員就考績表項目評擬,遞送考績委員會初核,
    機關長官覆核,經由主管機關或授權之所屬機關核定;
    按本府除秘書長、副秘書長、顧問、參事、技監、參議、各區公所區長、
    警察局局長及各二級機關簡任首長(不含薦任)等人員仍由本府核定外,
    餘均授權由各一級機關暨區公所核定。
    另如果機關首長對於考績初核結果有意見時,
    依同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規定,應交考績委員會復議,仍不同意時,
    得加註理由後變更之。上開內容本處業於98年2月16日暨同年10月28日回復您在案。
二、次查「行政程序法」第173條第1項第2款規定略以,
    人民陳情案件如為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復後,
    而仍一再陳情者,得不予處理。爰爾後若係就本問題再次提問,
    本處將不再予以回復。
三、如您對前開回信內容仍有疑問,歡迎來電洽詢本處第三科
    承辦人:陳淑珍 聯絡電話:市話直撥1999(外縣市請撥02-27208889)轉分機7721。

謝謝您來信與指教,並祝您 健康愉快

臺北市政府人事處處長韓英俊 敬上


.........................完全沒回答我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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