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台灣黑道風雲   第五十四章

岳中興



        九十二年元月二十三日,刑事局偵破一件龐大的中菲跨國走私軍火案,逮捕「滿大財二號」船東廖德揚、船長烏春雄及幕後金主戴良濬及戴的手下等五人,並有一名泰源技訓所退休管理員柯禧音捲入,柯逃亡菲律賓。警方共起出美制衝鋒槍五枝、各式手槍十把及六百多發子彈。


       廖德揚、戴良濬等軍火走私集團,涉嫌勾結菲律賓的海防司令部及警察局等軍警高層人員,利用中菲間小島為跳板,以漁船至少兩次走私大批槍彈來台。九十一年十一月第一次購買了三十支長短槍,已裝入漁船,因逢菲律賓回教動亂,海防查緝甚緊,全丟入海中;這次又在菲律賓購買了十五枝長短槍闖關,但入境後即被警方查獲。

 

       警方查出,捲入中菲軍火走私的柯禧音,曾在泰源技訓所擔任管理員,退休後買了一艘漁船「協興號」,靠行在廖德揚經營的「國際飛揚漁業公司」。刑事局查出柯禧音潛逃菲律賓,已透過國際刑警組織請菲國協助查緝,並請菲方協助追查走私槍械管道。

 

       被逮的五名嫌犯中,戴良濬是中部地區不良份子,是昔日「瘋琴」走私槍械集團要角,出獄後自立門戶走私槍械。前刑事警察局偵八隊長陳哲深半年前獲報「戴哥」之戴良濬已籌措龐大資金,欲趁春節年關之際,從菲律賓走私槍械入境,然後販售給國內各幫派集團牟利。經刑事局調查發現,戴嫌最近一年頻頻出境菲律賓,次數之多異乎尋常,遂鎖定戴某行蹤,發現他與有多次持槍尾隨被害人車輛、擄人勒贖之重大前科犯廖德揚過從甚密,即報請台中地檢署主任檢察官吳星瑩指揮偵辦。

 

       檢警跟監多日,發現戴良濬入境後,匆匆與廖德揚搭同一班機赴菲接洽走私槍械安排船隻運送回台,專案小組監控發現,廖德揚悄然回國,且頻頻南下台東沿海新港漁港勘查地形,專案小組遂全員進駐台東成功一帶監控。專案小組並調請轄區台東縣警察局刑警隊全力支援,全面監控沿海漁船動向。

 

       二十二日下午五時,發現廖德揚進入台東新港漁港,在「滿大財二號」漁船進港後,與船長自船上各背一袋重物上岸,將槍械裝袋搬運至成功鎮鼎東客運站,欲搭客運至台東市,再以搭乘火車方式輾轉回台中交予戴良濬,伺機販售給國內各幫派牟利。刑事局跟監到鼎東客運站才將兩人攔下,從查扣的兩大袋中起出各式槍械及子彈,包括美制衝鋒槍五枝、各式手槍十把及六百多發子彈。

 

       警方押廖、烏至台中,誘捕到幕後金主戴良濬及戴的手下郭文哲、蕭木祥。廖承認由戴出資一百五十萬元,僱請他們到菲律賓向菲國某警察局的一名上校購買十五枝長短槍及子彈,這批槍械在菲國阿帕里漁港裝運出海,由柯禧音以大型漁船「協興號」載送至菲國小島巴布揚,再駛至蘭嶼交給「滿大財二號」漁船接駁,從台東新港漁港闖關入境,廖則全程押送。

  

      警方偵破不少跨國走私軍火案,發現半數以上軍火來自菲國,大多是透過地下管道購得,如菲國宿霧島等地,就有不少專門仿造各國手槍的地下軍火工廠,只要有錢,很容易在菲國購得槍械。

  

      但這次警方查獲的走私美製衝鋒槍及手槍中,不但全是原裝貨,且相當新型精良,類似菲國軍警使用槍械,警方特別重視。

  

      負責購買槍彈的廖德揚供稱,菲國人民可以自由購買自衛槍械,但要經過各地警察局核准,他與菲律賓軍警高層熟識,買通菲國某警察局的一名上校,以菲國人頭申請購得這批槍械。不過購買衝鋒槍至少需參議員級以上人士名義才能買到,他知道這批槍械的申購人大有來頭,但與他接頭的菲國高階警官沒有告訴以何人名義購得。

 

        在菲國一枝美製衝鋒槍需價約折合新台幣十至十二萬元,手槍約三萬元,但走私到台灣,以目前黑市行情,一枝衝鋒槍可賣到八十萬元,一把手槍約二十五萬至三十萬元,至少十倍暴利。一次查獲五把美製衝鋒槍及十把各式手槍已經夠驚人的了,但這不過是「小巫」而已!台灣治安史上查獲最多的軍火走私案,首推基隆籍漁船「穎昇八號」自菲律賓走私一百七十三支長短槍及廿七枚手(槍)榴彈案,船長傅忠夫一、二審都被認定是主謀,四度判處死刑。但高院後來調查發現,該案另有四名主謀在逃,傅忠夫僅是貪圖小利的爪牙,因此改判傅忠夫為無期徒刑。


        最高法院於九十五年六月二十八日駁回上訴,維持更四審判決定讞。

 

       同案被告杜漢堂亦判處無期徒刑,黃照江判十五年有期徒刑定讞,另一被告何慶發因中風保釋,無法接受審判,因此高院更四審裁定停止審判。

 

       九十一年三月間,「穎昇八號」漁船自菲律賓暗藏一百七十三支長短槍、一萬多發子彈及廿七枚手榴彈等軍火,擬私運入境台灣,在淡水河口外海,被海巡署查獲。


        槍枝種類包括德國、捷克、美國、以色列、菲律賓、前東德、南非、加拿大等國的制式武器、制式長短槍共十支、包括滾輪式烏茲和MP5、步槍、狙擊槍與霰彈槍,火力相當驚人。


        檢察官起訴時,船長傅忠夫、輪機長何慶發及船員杜漢堂、黃照江均求處死刑。


        據檢察官偵查,該案幕後顯有主謀,但在偵查中、一、二審,迄更一、更二審,傅忠夫均拒絕供出幕後主謀,故四度被判處死刑。

 

        九十四年五月,高院更三審,傅忠夫才供出陳錦泉、謝明能兩名主謀姓名,九十五年三月,高院更四審,傅忠夫又供出葉姓、廖姓兩名主謀。


        傅忠夫等三名被告的死裡逃生,主要關鍵是法官認定:傅忠夫等人並菲如一審判決那般「簡直冥頑不靈」!

 

       法官認定傅忠夫等被告「罪不致死」,主要認為,傅忠夫等被告只是貪圖小利,充當走私集團的爪牙,並非主謀,若判處極刑,使幕後其他主謀共犯逍遙法外,當非事理之平,也不合一般人的法律感情。

  

      另外,傅忠夫等被告運輸槍彈,終究尚未進入國境,即全數查獲,並未侵害生命法益,也未造成實害,並非毫無再教育可能,若遽論以死刑,與刑罰的本旨不符,因此,法外施仁,予以改判,但已將傅船長嚇出一身冷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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