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被害人過失的問題,我只是簡單提一下基本的觀念。

        所謂的「與有過失」,指的是,當損害發生的時候,被損害的人也有部分的過失。

        譬如說:某甲某乙發生口角,兩人開車對撞,某甲、某乙都有違反交通規則,某甲的車子受損了,某乙的車子卻沒事,肇事的鑑定結果,某甲的車子受損的金額是10萬元,其中某甲要負60%的責任,某乙要負40%的責任,這時候,就某甲的車子受損部分,某乙只需要負擔四萬元,其他的六萬元某甲要自行承擔,但是我們不可能要某甲自己拿出6萬元來付給自己,所以在判斷上,我們只需要叫某乙納出四萬元給某甲即可,這是民法上 的判斷。

        在刑法上,有所謂量刑的參考,談到所謂的責任問題,某甲提告了,毀損的最高刑度是二年,不論其他因素,只考慮雙方故意對撞的 問題,完全的毀損責任就是二年的有期徒刑,但是因為某乙僅負擔40%的責任,即兩年*40%=0.8年,其他的1.2年是某甲自己的責任,某甲要自己承擔,但是我們不可能要求某甲就自己的損害也要被關在監獄裡面,因為這是他自己可以處分的財產,某甲有權毀損自己的財 產,而且不需要任何理由。

        我在以上舉的例子,基本上只是一個說理用的簡單模型,細節不論。

        一個人僅僅是因為疏於保護自己,他 需要負擔什麼樣的責任?一個人的性自主決定自由被侵害的時候,他要負擔什麼樣的責任?負責的方式是什麼?就是量刑時,加害者的刑度會被減輕。

        不同情狀下發生的性侵害案件,加害人的刑度往往不一,原因就在這裡,其他的刑事或民事事件,也都會有不同的衡量結果,至於鄉民對於被害人在「道德上」的非難,往往言人人殊,沒有衡量的標準,抬槓下去恐怕也沒有什麼意義。

        還有所謂「仙人跳」的問題,但這並不是性侵害,違反意願下強行發生的性行為才是性侵害,事件發生時,是性侵害或是仙人跳,這是事實認定的問題,並不是說社會上仙人跳的事件發生頻繁,我們就要更動原來對於性侵害的衡量判斷標準,性侵害、誣告、恐嚇,都是不同的事實,在判斷上不能相互影響。

        觀念清楚以後,當你的女伴挑逗你,你褲子拖到一半,女伴突然說「不」了,你可以選擇把槍收起來,也可以選擇硬上,如果選擇硬上,將來在法庭上,事實確認之後, 法官當然會考量你所處的情狀,而不會將你判得太重,也沒有必要指責女伴說「妳也要負責!」因為你在量刑上被減輕的部分,就是她的責任(非指嚴格法律意義上的責任),她已經負過責任了,就在你的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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