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到泯滅人性、人神共憤的凶殺案,到了法院一審被判死刑,到了二審卻改判無期徒刑!原因何在?我想熟悉司法審理的人多少了解箇中原因所在。

        到了法院不論是民事還是刑事當事人,是否有「和解」都是關鍵所在,這也是為什麼刑事律師總是勸他的委託人要跟被害人和解,當然這前提要件是:人證、物證俱全,沒有脫罪空間。

        從事法律實務人士曾經私底下表示,以經驗來看,一件極有可能會被判死刑的案子,如果被告花了大把的銀子跟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有的法官會認為,被害人家屬都已經原諒被告了,被告還很有「誠意」地「賠償鉅款」顯見有「悔悟之心」,死刑往往改判無期徒刑。這也真的印證了民間一句話:「有錢判生,無錢判死!」只不過是從司法黃牛,進化到用錢來免除死刑。味丹少東走私海洛一案,因足以供兩百萬人施打就是一例,只不過他們的錢是花在社會公益方面。

        台灣的司法,重大刑案的審判究竟是兩家子的事還是整體社會的事?司法審判法官的經驗邏輯推理令人刮目相看的還有一例:某縣刑警大隊衝入一家理容中心搜索,竟然赫見有個紅包上的名字是某分局偵查隊副隊長,承辦的檢察官偵查發現,該名副隊長是以插乾股的方式來分紅,所以那紅包是給那副隊長分紅的獎金,檢座就以貪污罪起訴,到了法院,該名副隊長的妻子(某縣縣議員)到法庭證稱,這紅包是她投資一百萬分紅的獎金,都是由他先生去領取地,所以紅包名字才寫她先生,況且這家理容院是正派經營的服務業,「從未被查有非法經營」,更八審高院竟然也相信這種說詞,改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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