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命」警消服! 標檢局驗收放水

 

 

【聯合報╱記者張宏業、熊迺祺/台北報導】
2010.07.08 03:17 am

 

 

經濟部標檢局檢測員韓德政(圖)等人,涉嫌在檢驗時放水收賄,被檢察官聲押禁見。
記者游順然/攝影
軍警、消防、台電等單位採購特殊功能的工作服,傳出要命弊端。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四名檢測員涉 嫌協助廠商標得防火抗焰等工作服,在檢驗時放水收賄,檢調昨天兵分廿九路搜索,帶回十多人漏夜偵訊。

北縣調查站昨晚依貪汙等罪將檢測員韓德政、鍾引祺、謝志誠、陳明煌,及義翔實業負責人孫華昌、華程實業負責人何鴻卿(女)、信用服裝廠公司負責人陳清發移 送台北地檢署複訊;鍾引祺交保十萬元,陳清發、謝志誠漏夜偵訊,其餘四人聲押禁見。

這四名檢測員都是標檢局台北總局第六組成員,專門檢測紡織品,特定廠商和他們搭上線後,「呷好道相報、一個牽一個」,介紹給其他廠商認識,在檢驗特定項目 時製作不實的報告。由於本案涉及官商勾結放水檢驗,恐危及第一線工作人員的生命安全,檢調還懷疑仍有「白手套」在穿針引線,正擴大偵辦。

據指出,軍警、消防、台電、中油等單位因工作特殊,需要具有防水透氣、防火抗焰、抗靜電等材質的工作服,停車計費單也必須具有抗日曬雨淋功能。

檢調根據檢舉追查發現,標檢局近一年有卅多件送驗的採購案,可能都是持造假的檢驗報告得標請款,包括去年台北縣員警防水透氣雙層風雨衣褲、台東縣消防局義 消制服、台電桃園營業處防焰工作服,及今年台南市路邊停車計費用特殊感應紙。

據了解,韓德政等人被指以每件八千元至一萬元的代價接受賄賂,讓本來無法通過檢驗的布料或紙張過關,並出具不實的檢驗合格報告,讓廠商持向發包單位申請驗 收請款。

【2010/07/08 聯合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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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ndersonTsia


        我待的公司是台灣唯一合法,有歐規CE認證的消防衣製造廠。這則新聞出來,我們一則以喜、一則以憂。

        喜的是,這些偷雞摸狗的黑心廠商終於被爆出來了。之前就一直跟採購單位反應,這些完全沒認證的工廠做出來的產品,就算是送台灣的檢驗單位測試通過,難道真的就能保證它的品質嗎?

        「有檢驗報告為何不能採信?」這就是當時的回應。

        現在知道,國內這些檢測報告是有可能做假的。所以我們公司一向不在國內檢驗,所有的防火布、消防衣褲等,都是寄到英國的檢測中心做歐規的認證。成本,自然無法跟這些黑心廠商低價競爭。

        那,憂的是什麼呢?憂的是台北市的火燒消防衣事件,又要被再度挑出來,即使這個事件最後的真相是已經還了我們的清白,但「出事」時新聞發很大、「還清白」時沒新聞,這就是目前媒體的怪現象。所以,現在還是有很多的民眾,一提到消防衣防火的事,就會想起火燒消防衣,消防衣碳化破損的「不肖廠商」。是的,您口中的「不肖廠商」,就是敝司。

        防火布跟一般棉布的不同,在於棉布如果遇火,會一直延燒,即使你把火源移開,它也會繼續燒下去。而防火布,遇火還是會損毀,會碳化,只是當你把火源移開時,防火布上的火就會熄滅,不會產生延燒現象。

        所以,為了延長消防衣的使用壽命,最好還是不要讓消防衣直接接觸火焰,意思相當於警察就算穿了防彈衣,也不可能直挺挺地衝入槍林彈雨中。所以,敝司在消防衣的使用說明書裡,有加註消防衣不能進入火場,幾個月前也爆發了「扯!消防衣不能進入火場」的新聞(台中縣)。

        以現代紡織科技而言,消防衣、或是防火布,都有它的極限。先進國家,包括美國、日本、歐洲......等等,他們的消防員每年都有人在打火時陣亡,難道我們也要質疑他們穿的是爛貨?

        不曉得有沒有看 過「拆彈部隊」這部電影,電影中有一幕,一個人穿著全付武裝的防爆服去拆炸彈,結果,炸彈爆炸,那個人也掛了,因為,防爆服有它的極限,但也不能說反正爆了一樣會死,乾脆不要穿。防彈背心也是,警察或軍人穿了防彈背心,還是有被子彈打穿的可能啊。話題回到消防衣,那消防員穿了消防衣,可以衝入熊熊大火的火場裡嗎?答案已經非常明顯。

         所以,就算消防衣發生了那麼多的事,但,有認證的消防衣還是經得起考驗,報告會說話、數字會說話,並不是一般民眾眼中消防衣會不會碳化的問題。

        最後來報兩個料好了:

        一、如果有在XXXX消防隊工作的弟兄,可以看一下你們最近拿到的新裝備,再去比對規格看看符不符合。規格要消防皮靴,結果你們拿到的是膠鞋(價差約三倍),規格要鋰電池手電筒,結果你們拿到附兩個鹼性電池的便宜貨。規格要法國的消防帽、結果你們拿到的是......算了,不講了,一樣一樣去比對,就會發現廠商有多離譜。

        二、某縣消防局1000多萬的消防衣 採購案近日公告,一套超過五萬的預算創台灣新高,但規格卻要最差的產品,只要求特定的「商標」,明顯違反採購法第26條之規定。這個規格只有某家廠商會得標,公務員和廠商之前到底是什麼關係,我想大家都看得清楚,只是我到現在還不敢相信有人會那麼「敢」做,難道是因為縣市合併的關係,最後來這麼一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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