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性虐 不算A片」法官挨轟不食煙火

警聲請搜索色情碟三度駁回 遭民眾誤罵包庇

2010年09月15日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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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檢警上週搜索光華商場成人光碟店,查扣一萬餘片色情光碟。胡瑞麒攝

【侯柏青、呂志明╱台北報導】台北市中正一分局掃蕩光華商圈賣色情光碟業 者,三度向台北地院聲請搜索票都被駁回,理由竟是「無法證明光碟有暴力、性虐待及人獸交情節。」不但引發民怨,也害警方背黑鍋,被附近居民檢舉「公然包庇 色情。」檢方更痛批:「裁定違背民眾認知,法官不食人間煙火。」

又惹爭議

中正一分局 數月前查出,八德路光華商場附近有家「東京熱便利屋」,涉嫌公然販賣色情光碟,附近居民 也狂打1999市民專線及110報案,但都無下文,多次檢 舉警方知情不辦,涉嫌包庇色情。

竟稱難證有人獸交

警方蒐證發現店內確實販售大批無碼光碟,三度規劃專案查緝,並向北院聲請搜索票,竟都被駁 回。法官認為,警方「無法證明光碟有暴力、性虐待及人獸交情節。」因此依據大法官解釋精神,拒發搜索票。
但因過去相關判決,都認定無碼色情光碟是 猥褻物,中正一分局上周第四度聲請,總算成功,但法官仍批示只准查扣無碼片、性暴力或性虐待的色情光碟。事後警方在「東京熱便利屋」(TOKYO HOT)查扣一萬多片光碟,並約談業者張善震、周佳民。檢方複訊後諭令各兩萬元交保。

「色情片不全違法」

檢警痛批,法院的標準很奇怪,難道除了暴力、性虐待和人獸交,其他類型的色情片都不算猥褻物嗎?台北地院行 政庭長黃俊明說,聲請搜索的個案不盡相同,法官會審酌公益與隱私的平衡點,決定是否准許。
黃俊明表示,以色情光碟來說,並不是全都違法,若內容符合新聞局相關規定,或檢警沒有足夠事證讓法官確信有犯罪嫌疑,法官不見得會核發搜索票。
記者昨走訪東京熱便利屋,裡面依舊擺設各類情色片。業者周佳民表示,賣情色片是小本生意,警方三天二頭來店裡,生意已造成傷害,執法單位應劃出一 條紅線,讓他們有所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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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werther



  小說「圖書館戰爭」故事背景,政府為了管制媒體出版業,訂製「媒體優質化法」,以公序良俗為理由開始進行言論管制。「媒體優質化法」的特點是「可以任意擴張解釋」,再加上抽象的公序良俗,使得媒體審查的界線可以漫無止境地擴張。

  儘管「圖書館戰爭」只是一部小說,但是無獨有偶地,台灣倒也有解釋範圍更勝於「媒體良化法」的刑法 235條。

(散布、販賣猥褻物品及製造持有罪)
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 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這散布猥褻物品罪範圍更可謂包山包海,極度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前些日子警察以現行犯逮捕淡江大學附近租書店之工讀女學生之依據便是此法條。 聽來很荒謬,但是這法令已經實行多年且絲毫無修正或刪除之跡象。本條也無成年之阻卻違法事由規定,換言之無論販賣對象為何人,縱使為成年人也無阻於235條之成立。

  針對刑法235條,司法院大法官曾有兩次釋憲。

釋字407號:「…猥褻出版品,乃指一切在 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並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有礙於社會風化之出版品而言。猥褻出版品與藝術性、醫學 性、教育性等出版品之區別,應就出版品整體之特性及其目的而為觀察,並依當時之社會一般觀念定之。又有關風化之觀念,常隨社會發 展、風俗變異而有所不同,主管機關所為釋示,自不能一成不變,應基於尊重憲法保障人民言論出版自由之本旨,兼顧善良風俗及青少年身心健康之維護,隨時檢討改進。至於個別案件是否已達猥褻程度,法官於審判時應就具體案情,適用法律,不受行政機關函釋之拘束,乃屬當然。」

釋字617號:「…所謂散布、播送、販賣、公然陳列猥褻之資訊或物品,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之行為,係指對含有暴力、性虐待或人獸性交等而無藝術性、 醫學性或教育性價值之猥褻資訊或物品為傳布,或對其他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而令一般人感覺不堪呈現於眾或不能忍受而排拒之猥褻資訊或物品, 未採取適當之安全隔絕措施而傳布,使一般人得以見聞之行為;同條第二項規定所謂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猥褻資訊、物品之行為,亦僅指 意圖傳布含有暴力、性虐待或人獸性交等而無藝術性、醫學性或教育性價值之猥褻資訊或物品而製造、持有之行為,或對其他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 而令一般人感覺不堪呈現於眾或不能忍受而排拒之猥褻資訊或物品,意圖不採取適當安全隔絕措施之傳布,使一般人得以見聞而製造或持有該等猥褻資訊、 物品之情形…」

      釋字雖字數眾多,且好似無意義的法律文字堆砌,但總算也補上了「有暴力、性虐待或人獸性交等而無藝術性、醫學性或教育性價值之猥褻資訊或物品」,但同時也說明「應就出版品整體之特性及其目的而為觀察,並依當時之社會一般觀念定之」。

   在下不解是台灣社會風俗較為保守,還是政府打算對言論管制進行預備性的法律依據,一個成年人買個A片回自家房間慢慢欣賞居然要用刑法來辦,簡直 無視於刑法之最後手段性,這到底是國家社會水準太高還是在下過於低俗?在法令可以依據司法人員任意解釋情況下,海賊王可以被打成有人獸交 情節的猥褻作,乃木訽春香的秘密更好似成了部異端邪書好給立委炒作,荒謬更有甚於此者?

  新聞中,該位法官能依據釋憲(儘管還 是不甚明確且抽象性過高),以「無法證明光碟有暴力、性虐待及人獸交情節」為由駁回聲請,這才是依法行政該有的行為,若是以輿論開罵或者 住戶抗議幾句就濫發搜索票,何不乾脆建議修法把「法官保留原則」改成「媒體保留原則」。要搜索與否由媒體決定,這豈不乾脆痛快不是?

   附帶一提,常見租書店設立成年圖書區或者是乾脆在店門口直接掛上「謝絕未成年人進入」,如前所述,由於刑法235條並無規定以散布予成年人為阻卻違法事由,所以警察真要賺業績,還是可以以現行犯為由將業者予以逮捕,光憑那種單薄的專區警示是無能為力的。



   若有誤有勞版上前輩不吝賜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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