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inotrade



        遺失和竊盜的認定,一直是一個盲點,當然會造成報案人想報失竊,但受理員警卻以遺失報結的情況,就是在於失竊會列入刑案統計,遺失不會,諸如另外很多認定上的問題,例: 如果有一嫌犯假裝要購買手機,店員將手機一支放在桌子上,待店員彎腰拿另一支時,嫌犯立即拿了桌上的手機就跑,這種行為,應該是竊盜?還是搶奪?而且大家報案都說要拿報案三聯單,但結果也只限於一般大家認知的罪名,例:如果有一竊嫌破壞門鎖及窗戶入室竊盜,被害人發現後報案,但筆錄和三聯單僅會登載「竊盜」  ,至於被破壞的門鎖窗戶涉及的毀損罪,卻「不自覺」被吸收掉了,事實上毀越門扇還會構成加重竊盜罪。

        現行的制度,是課予第一線受理員警認定案件的責任,至少在三聯單上要勾出案類,而第一線認定的狀況,又會跟一些民眾的認知有衝突,例:歐巴桑放在機車菜籃的包包,在轉身聊天時被嫌犯拿走:

        1. 當下發現並驚呼。 

        2.騎了一分鐘之後發現不見。 

        3.車騎回家才發現不見。

        究竟1. 2. 3. 哪個是竊盜?哪個是搶奪?在法律體系都會產生爭論了,而且警方受理案件的類別,與後續起訴、判決的案類更不一定都相同,有可能被害人一開始說的情況像強盜,偵查後變搶奪,判決時僅僅是竊盜。

        那麼一開始在派出所對於案類名稱的認定,是否真的那麼重要?或是:真的必需要在派出所的階段,就要為這個刑案確定它是竊盜?是搶奪?

        而且在派出所受理的案件裡,扣掉一些問路的、隔壁在施工吵死人的、檢舉亂停車的,最多的刑案大概就是竊盜,其次是詐欺,但剩下一些五花八門的情況也很多。例如:有人來告刑法310條的誹謗,但依事實內容明顯的是309條公然侮辱,即使解釋過後,他還是堅持要告310,這時候警方的登載應以「告訴人愛告什麼就隨他」,還是「受理機關依事實去認定」呢?

        所以還不如在派出所先以「刑事案件」之名受理,然後詳細紀錄案情細節,等到案件後送到分局時,經比較詳細偵查詢問後,再來確定案類,比一開始在派出所就有爭執,甚至懷疑案件是被大報小,或被吃掉好的多。


        另外再說竊盜,很多竊賊是以偷竊為生,就算關出來還是一直偷,這應該大家都不陌生,而且都連續犯案,但是警察機關若是抓到一個  清出一票案件(現在採一罪一罰,很多竊嫌以前是只要有清出贓物,大多會承認犯案,再供出更多贓物,現在則是不看到DNA或指紋證據不認罪,甚至看了也不輕易認罪!),結果明明知道這傢伙是慣竊,移送時向法院聲請羈押(依刑訴101-1) 免得他又再偷,但到法庭之後,又是早上開庭,下午交保,晚上犯案,這樣抓到了慣竊,在刑案紀錄上記個「破案」, 又有個屁用,還是有更多人會被偷!

        當大家在關心專注於性侵害犯是否要採取低容忍的羈押認定標準,卻很少有人關心「住宅竊盜」(闖空門)這一塊,但如果有經歷過的 人就會知道,在台灣這種環境,家是一個很私密的空間,而非開放式,當回到家發現家裡被翻箱倒櫃東西散一地,又不知道哪些東西被拿走,甚至有些小偷有特殊習慣,會在床或被單上尿尿,甚至撇條(整組床得直接丟掉),之後帶給被害人的精神壓力也是相當大,因為感覺到家已經不安全,結果這些人抓到了法院,幾乎也是早上進去,下午出來。

        說他們被抓了會怕,不會今天晚上就開工,鬼才會相信,所以在住宅竊盜這一塊,大家也應該要給法院不亞於審理性侵害犯的壓力吧!這些人就算被抓了也是明天就在路上晃,竊盜發生怎可能會降低?




mvalenci:抓到了法院  幾乎也是早上進去下午出來 你指的是怎樣出來

        就是交保,簡單來說就是覺得案件很輕不想押你,但竊盜行為幾乎都是反覆為之,這個人的前科紀錄也可以告訴法院這個人是慣犯,但還是會被交保 ,也會給他一個「他付的起的」交保金額,至於刑訴法第101-1條「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這種法界所稱「預防性羈押」,就如此被束之高閣了。


mvalenci:要就加重刑罰吧 以竊的發生數跟再犯率 押不實際吧
mvalenci:不夠空間押                                          

        這樣連性侵害犯也不用被「預防性羈押」了,只要拉高刑期即有解答,預防性羈押是針對以下案類,有反覆為之之嫌時,法院可為的羈押手段:放火、準放火
                    強制性交罪章  →  之前吵的沸沸揚揚的
                    妨害自由
                    強制、恐嚇
                    竊盜
                    搶奪
                    詐欺
                    恐嚇財罪

        跟民眾安危都是切身相關,不押著預防他在「偵查審判期間」,仍然一直在外犯案,那一直說著要把性侵害犯押到直接判刑被關,還不是一樣?

        而且竊盜現在是一罪一罰,刑期累積的很快,但法官的宣告刑還是一樣低,提高刑度,對手剁掉還是照偷的人來說,根本是完全沒有嚇阻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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