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fenixkimo (路人甲) 看板: Gossiping
標題: Re: [新聞] 「狗仔跟拍」釋憲辯論 首次網路轉播
時間: Thu May 26 04:43:42 2011

ECZEMA:英美先進國家也有狗仔 難成違法 看看大法官怎麼辯~ 

歐洲就有一堆狗仔跟拍被認定違法的例子。

可以參考:
http://www.servat.unibe.ch/dfr/bv120180.html
Caroline von Monaco III
http://www.servat.unibe.ch/dfr/bv101361.html
Caroline von Monaco II
http://www.servat.unibe.ch/dfr/bv097125.html
Caroline von Monaco I
http://www.buskeismus.de/EGMR/EGMR_5932000_040624_fr.htm
Caroline von Hannover v. Germany

這系列判決就對狗仔跟拍的限度產生了不小的影響。

首先,如果涉及到父母與子女於公共場合遭受偷拍的情況,依BVerfG之判決,基於
Art. 6 Abs. 1, Abs.2 GG之要求,一律禁止刊登此種照片。

此外,BVerfG於BVerfGE 97, 125中援用了傳統以來的見解,認為縱該照片是拍攝
於公共場合,但是被拍攝者所處之位置,由外觀上一望即知具有不想被人打擾之隱
蔽性(die Missachtung einer erkennbaren raeumlichen Abgeschiedenheit)時
,則認定具有空間隱蔽性(oertliche Abgeschiedenheit),而不得對該知名人士
進行拍攝,甚至刊登其照片。例如,雖然是一家公開的餐廳,但用餐的位置明顯具
有一定之遮蔽物,而區隔出一個較私密的空間時,則很明顯的顯示出該名人士縱使
於公共產所亦不想被打擾。這時候則認為個人的隱私權優於新聞媒體自由,而禁止
新聞媒體在這種情況下加以拍攝。

但也並非任何人均可如此漫無節制的被拍攝,被拍攝者並須具備一定的知名度,而
屬於當代史範疇(Bereich der Zeitgeschichte)的重要性人物時,方須忍受在公
眾場合遭受狗仔跟拍。如果只是一般的市井小民,且不具備當代史上的重要性時,
是可以訴請禁止跟拍行為的。

簡單的說,在傳統的BVerfG見解上,只要知名人士出現在公共場合,被拍是很ok的
,沒有禁止新聞媒體自由的可能,正因為是公共場合,所以隱私權於此必須讓步。
然而,如果該知名人士所處得地點,具有一定之空間隱蔽性時,則認為此時應尊重
被拍攝者之意願,而使新聞媒體自由於此讓步。

然而,BVerfG長久以來的見解,卻遭到EGMR於2004年的判決中否決。依據EGMR之判
決認為,如果新聞媒體所報導之事項,只是該知名人士稀鬆平常的日常生活,而報
導之目的僅在滿足一般社會大眾單純的好奇心及偷窺慾時,則該言論自由自然應予
以限縮,而使個人之隱私權居於上風。也就是說,當報導內容並非一可茲公眾討論
之公共議題時,過度的拍攝知名人士於公共場合的日常生活,將導致對他的隱私權
造成過度的侵害。

此外,EGMR也認為訴訟原告的Caroline,僅單純是個皇室成員,並不具備任何公職
身份,此時卻得遭受狗仔永無止盡的跟拍。其身份上根本不具備任何當代史上之重
要性,而這樣的跟拍行為,嚴重侵害其隱私權。也要求BVerfG修正所謂的「絕對的
」(absolut)當代史上人物的界定。因為何謂絕對、何謂相對過於含糊不清。被
定義為絕對的當代史上人物之人,將因此喪失一定的肖像權及隱私權保護,在這種
情況下,有必要被明確定義。

在2008的BVerfGE 120, 180判決中,則受到EGMR對於EMRK解釋之拘束,被迫修正傳
統以來的見解。在該最新的判決中,引入了大量的法官個案權衡,試圖評斷出雜誌
中所報導之照片,是否具有一定的公共議題性,還是只是單純滿足民眾的好奇心與
偷窺慾。如果認定該在「公共場合」所拍攝的照片具有一定的公共議題性時,則認
定該報導內容可受新聞媒體自由之保障;但是若該照片僅單純基於娛樂之目的滿足
民眾的好奇心時,該照片則應加以禁止。接著,BVerfG即在判決中分別針對不同的
五則雜誌報導進行個案判斷,而分別得出了原審判決合憲與違憲的結果。

然而,此次揚棄傳統見解的方式,在學界並未普遍認同。因為欠缺判斷標準的情況
下,將導致個案法官過快的進入價值權衡的階段,而在價值權衡的階段,則有很高
的風險會受到法官個人價值觀的影響,而沒有一個客觀的判斷基準來評斷這張照片
究竟是應允許或禁止。判決本身也將具有高不確定性,畢竟什麼照片是可以「促成
公眾討論」,十分見仁見智,這時只能仰賴個案法官如何評斷。對於新聞媒體來說
,也可能造成寒蟬效應,畢竟無法知悉什麼情況下才可安全拍攝,什麼情況下拍攝
是違法的。



簡單來說……歐美先進國家並沒有讓狗仔可以四處滿地跑,還是有一大堆成案被禁
止的,且討論非常的豐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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