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fiex9q9q (燄痕) 看板: Gossiping
標題: Re: [新聞] 考題太瞎 鑿洞偷窺竟無刑責
時間: Thu Aug 18 12:15:01 2011

剛好最近某姓周的胖子上課上到這個刑法83條妨害秘密罪的實例題

以下來源99年7月27日聯合報的新聞,簡略說明此案

一名34歲男子,在家偷看小姨子洗澡,卻因不小心碰門傳出聲響,想逃跑卻跌倒撞到旁邊

的物品,小姨子發現後,控告妨害秘密罪

桃園地檢署調查時發現,該男子並無偷拍或偷錄影,亦無用任何"工具",

不構成妨害秘密罪,不起訴處分

根據周胖子的解釋,刑法315-1妨害秘密罪第1款,是指用"工具"或"設備"

來窺視 或 窺聽,例如用望遠鏡偷看,針孔偷拍,竊聽器偷聽,這些都符合構成要件

至於第2款,則是說以錄音,照像,錄影,電磁紀錄

這兩款都沒有指"用肉眼偷看"是違法的

基於罪刑法定主義,沒規定的話,就是無"刑事"責任


至於該題說,房東在浴室外鑿小洞,「鑿洞」與「工具」,管鑑以為,前者乃指

「行為」,後者乃指「物」,兩者本質不同,本來就是不一樣的東西

既然房東沒用「工具」,而只是用「肉眼」偷窺,那本來就不構成刑法315-1的

妨害秘密罪

頂多就是用社會秩序維護法83條第1款,故意「窺視」他人浴室......

罰牠6000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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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真的,身為一個律師,要考法官的人

應該更要對法條更加理解才對呀

如果不認同這樣的法條

那也要忍氣吞聲,選「最適當」的答案,而不是選「最喜歡」的答案

等當上法官,就能以審判獨立的身分,做出最有利於人民的思考

這樣做才是對的

而不是在那該該說恐龍考題,試題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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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DreamLoser (金屬製品) 看板: Gossiping
標題: Re: [新聞] 考題太瞎 鑿洞偷窺竟無刑責
時間: Thu Aug 18 13:10:05 2011

的確罪刑法定主義+是否得為工具是討論刑事無罪之一環
但是這個法所謂的"工具"是列舉還是例示實有疑義

如果一個工具能否適格為法定的"工具"有所討論空間的話 那麼罪刑法定主義也會有所
討論空間.

因此最重要的重點是工具上的定義而非罪刑法定主義
所以大家別再說什麼罪刑法定主義了 因為這個議題有先決條件 白話一點來說的話 如果
大家認定某個工具是315-1所稱的工具的話 那又何來的違反罪刑法定主義?

再來是這邊所稱的工具 當初的立法原則就是防止有人利用延展視覺或是間接的方式使
被害人疏於防備 因此就有這個法 法條上有之一 之二 之三 這些 通常都是後來社會
變遷 發現法律不夠用 所以立法來的

這一條也是一樣 因為以前古時代沒有什麼錄影機還是針孔攝影機 不需要擔心這類事情
發生, 但是因為後來科技進步 因為有不肖人士偷錄 所以造成了法律上有漏洞(沒法告他)
因此就立了這一條來補足法律上的缺漏...

以立法原則來說 解釋方式 是把工具歸類成具有科技性的物品 能夠拓展人體上的極限的
物品, 因此光從立法原則來看 答案很明顯的就是刑法上的缺漏 至於有沒有其他的法律
可以補足這缺漏 我相信從原文大家可得知民法 社會秩序維護法都有.

法律上有疑義之時 有的人適用立法原則解釋 歷史解釋 法律類推解釋 法理解釋
習慣法解釋 擴張解釋  限縮解釋 我上述的解釋也只是其中一樣 不能當做唯一標準

在這邊似乎很多人集中解釋的點都在於立法情形上的解釋

學校的法律教學也常常舉一種例子: 甲爬上樹 偷窺隔壁平房的女生換衣服(有圍牆 所以爬
樹) 因為解釋上為 因為沒有拓展視覺上的極限 且雖有圍牆 但圍牆上面仍然有機會可以
窺視,難謂疏於防備(簡而言之就是那個女生因為知道圍牆上面別人有機會可以看 所以
她有防備上的機會,比如說在房間裡面關窗子阿 關門之類的)

但是有個很關鍵的點就在於"疏於防備" 有人說這個不是要件 因為法條上沒寫

但我是想說....老哥 如果這不是要件 那法條名字為什麼要叫做妨害"秘密"罪
秘密不就是要防止別人知悉才稱為秘密嗎 如果有機會讓別人知道那就不是秘密了

我為什麼要強調"疏於防備" 原因就在於學校老師的論理

樹是不是工具? 有人說他不是輔助視覺得東西 所以他不是工具 但也許有人會反駁說
阿樹讓你爬上去 讓你原本看不到的視覺障礙 變成了能看的到的工具 他沒直接輔助
但也間接輔助阿 也許這個反駁已經違背了立法精神 所以會不成立.

但也許有更多模擬兩可的工具可以介在立法精神的邊緣 ok 也許就是這一題的"洞"
(但並非鑿子,因為鑿子就跟樹一樣跟立法精神無涉 他沒辦法輔助視覺 拓展視界, 但是
可以"窺視、竊聽、竊錄"的洞可能就會是工具之一 有人說"洞是哪門子的工具? 他不就
是洞而已嗎 他不是一個實物阿!" 那好吧 我能不能更改成"具有洞的[牆壁]可能是工具"?
牆壁總是工具的一種了吧 我可以把牆壁更改成鏤空裝鏡子 單面反射鏡 牆的另一邊可以
看得清清楚楚(引用原文內推文的例子))

所以在這邊,"疏於防備"就是很重要的一環了 有人argue樹阿 可能是間接幫助視覺
的工具 但我如果不把重點擺在"工具" 而是"疏於防備呢"?

也就是你有機會可以防止別人偷窺祕密的話 但是你不在乎 造成了漏洞(在圍牆內
的大院子換衣服) 那就不是所謂的疏於防備了 所以別人爬上樹看你裸體 不算妨害"秘密"
因為你不自己防備 好比守口不如瓶 變成了不是"秘密"了 這其實在法理上就有點過失相抵
的氣味在 不過我不敢論斷這個 因為沒學者討論過

但是我認為具有可疑性的"牆" 他無法被防備 因為以一般人的認知不會去思考鏡子的
後方是不是裝了單面反射鏡鏤空, 也不會去思考廁所天花板有沒有裝備偷錄式的攝影機
也因此基於相信房東 相信旅館的心態(信賴原則) 所以相信自己人身的固有權不會被洩漏
出去 也就是他相信沒有秘密被洩漏 他相信這不是"公開的活動"

所以以這樣論述的話 基於信賴原則 相信活動並非公開 也相信他沒有疏於防備 而去洗澡
如果你這時候裝了單面反射鏡 讓你得以"窺視" 這時候就成立了妨害秘密罪

單面反射鏡是拓展視野障礙的一種工具

但如果是"洞"呢? 個人覺得他就是沒有那麼"科技"的原始性拓展視野的工具 他只是
簡陋的東西 但並不妨礙他能直接性的拓展視野障礙的成立 準確來說 應該客體是"具有
洞的牆" 不要說洞 說洞大家就會批.....

雖然立法原則是要防止科技性的視野輔助工具來規避以前沒規定的舊法 但是反而漏了
上述所謂的"原始性"的工具

但最大問題是立法原則"非法" 因此他只能當做解釋的一種方式 而非罪刑"法"定主義
把它奉為圭臬來看.

刑法雖是禁止類推 但是以合"法"性解釋有何不可?


有人說那位宋女律師很好笑 沒資格云云 但我是想提醒大家說 要講也千萬不要過火
防止被告 況且搞不好人家的發言方式是自有想法的

可能因為面對是媒體,為了引起輿論 所以是用"正義"的言論 讓大家撻伐司法 我相信從
原文的推文也看出宋小姐也真的得出了成效了  所以你說他發言不恰當? 搞不好這才是
面對媒體的最好說法! 說句公道話 你跟媒體說那些法律知識有的沒的 媒體也聽的一愣
一愣的 有用嗎 回去搞不好媒體也不會報 就算報了輿論也沒有共鳴 沒用的說法為何要說?

當然也有可能不是我上述的推測 但我們既然不是魚 又何來認知魚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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