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台灣黑道風雲 第五十五章
岳中興
綽號「老進」的王詠慶前於民國八十年間曾因犯殺人、槍砲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確定,又於八十一年間因分別犯恐嚇、槍砲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三月確定,合併更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十五年二月,八十二年一月十一日送監執行後,於八十四年間復因涉嫌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被提起公訴,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確定,接續執行,於九十年二月七日因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並付保護管束,假釋期間應至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三日屆滿,尚在假釋期間內。
綽號「阿強」的吳俊瑩前於八十四年間曾因犯恐嚇取財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確定,又於八十五年間因犯麻藥、槍砲、藥事法等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四月確定,合併更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七年,八十五年七月十九日送監執行後,於八十五年間復因犯煙毒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八月確定,接續執行,於九十年四月二十七日因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並付保護管束,假釋期間至九十五年十月四日屆滿。
陳家倫前於八十四年間曾因犯煙毒、麻藥等案件,經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一月確定,八十七年八月二十三日執行完畢。
王詠慶、吳俊瑩二人先後假釋出監後,皆因無固定之正當職業與收入,九十一年初,吳俊瑩經友人介紹而認識王詠慶,之後即常隨側於王詠慶擔任其司機、保鑣,而成為王詠慶的手下。自九十一年一月間起,王詠慶除自身經營賭場外,亦經常出入他處職業賭場賭博,為防範他人搶奪其財物,乃於九十一年一月間夥同吳俊瑩,在彰化縣二林鎮斗苑路一處加油站前,向綽號「黑川」男子借用而取得皆具有殺傷力之以色列製制式半自動九O手槍一把、德國製制式半自動九O手槍一把、制式子彈四十餘顆等,王詠慶交由吳俊瑩負責以另一黑色背包盛裝隨身攜帶,以備公不時之需。
九十一年十一月六日晚上,王詠慶、吳俊瑩、及綽號芋粿」的吳明貴、綽號「天德」的許天德、與綽號「阿政」男子等數人,於彰化縣員林鎮某海產店宴飲後,又到台中市惠中路海派六店繼續飲酒作樂,席間,邀請綽號「煙仔」的黃漢鉛、綽號「阿邦」的陳任邦前來參加,至七日凌晨二時,陳任邦復邀往台中市中港路金錢豹酒店繼續飲酒作樂,席間陳家倫因認識包廂內某些客人,遂進入包廂內打招呼並招待酒菜。
凌晨二時二十分,吳名貴得知黃漢鉛漢綽號「大頭忠」的洪震忠間曾有怨隙,有意藉此一歡宴機會居中調解,即電邀洪震忠自彰化縣和美鎮家中前來,洪震忠於凌晨二時五十分到達,發現除吳明貴、黃漢鉛二人外,其他人都不認識,即落坐於吳明貴與王詠慶中間,吳明貴隨即充當黃漢鉛與洪震忠間之和事佬,十分鐘後,吳明貴、黃漢鉛等人都因已有醉意竟然發生口角磨擦,吳明貴數落黃漢鉛數句,並揚稱:「今天我死在台中也沒有關係」等語。
當時王詠慶雖已經半醉,但得知洪震忠前來心中不樂,即吩咐吳俊瑩將兩把手槍取出,二人分持一把,預藏於腰際,此時聞言從座位中起身,轉身即持手槍朝吳明貴、洪震忠方向共射擊五發,其中一發擊中吳明貴腹部,造成膀胱破裂,小腸穿孔,左股骨頸斷裂(未提告訴),流彈波及坐於吳明貴左側的酒店小姐許鳴珊,其左腳掌及右臂二處遭子彈擊傷,第三、四發續朝洪震忠射擊,其中一發擊中洪震忠付不,令一發擊中洪震忠右手掌,吳俊瑩見狀亦起身手持以色列製制式九O手槍在一旁為王詠慶助勢,眾人紛紛奪門逃出,王詠慶、吳俊瑩、陳家倫三人首先在眾人簇擁之下步出包廂而去,吳明貴、洪震忠二人在友人協助下,前往台中榮總醫院急救,警方則在包廂內尋獲彈殼五個、彈頭二個、未爆子彈一顆。
台中市警察局第六分局刑事組小隊長曾鏘仁、偵查員何明憲、黃漢周、張崇錦、梁益芳五人,事先接獲線報,稱「金錢豹酒店市政店」於九十一年九月間所發生槍擊事件之涉嫌人王詠慶、吳俊瑩於七日凌晨將前往「金錢豹酒店中港店」,即前往埋伏觀察,聽得包廂內有爭執聲,又聽得四、五聲槍響,隨後見王詠慶、吳俊瑩、陳家倫三人倉皇步出包廂,且王詠慶與吳俊瑩手中仍各持有一把手槍,惟恐波及無辜,曾鏘仁示意眾警員尾隨王、吳、陳三人進入電梯。
在電梯內四名員警表明身分,並持警槍押控王等三人,三人掏槍拒捕,雙方因而發生近身肉搏,當電梯到達地下一樓自動開啟電梯門,吳俊瑩乘勢往外衝並搶奪槍枝,黃漢周、張崇錦、梁益芳與陳家倫都被牽動往電梯外摔出去,只餘曾鏘仁與王詠慶在電梯內,電梯又升上四樓,吳俊瑩在地下一樓近距離朝張崇錦頭部射擊一槍,因倉促間失去準頭,彈頭擊中牆壁,再開第二槍,幸未擊發,吳轉身往停車場逃逸,張崇錦尾追並連開四槍,其中一槍擊中吳俊瑩左背部,吳俊瑩在地下三樓停車場發現泊車服務生鄭錦龍,即持槍脅迫鄭駕車搭載其逃逸,鄭被迫隨意駕駛客人的賓士車載吳逃到文心路與青海路口。
吳另改搭陳德利駕駛的計程車到文昌東二街向友人蔡鳳錦求助,蔡則與吳再乘該計程車到中港路澄清醫院急救,後為趕至的員警查扣以色列製制式九O手槍一把、子彈二十五顆。
另外黃漢周、梁益芳二員負傷將陳家倫制服,並查扣陳所持德製制式手槍一把、制式九O子彈一顆。當電梯升上四樓後,王詠慶遭守在四樓電梯口的何明憲逮捕,並由支援的救護車戒護至中港路澄清醫院急救,已無生命危險,警方再逐層搜索地下停車場,又在一輛自小客車內搜出制式九O子彈十三顆、已經擊發之彈頭、彈殼各一個。
案經台中市警察局第六分局報請台中地檢署偵辦,王詠慶與吳俊瑩對於犯罪情節都坦承不諱,且有證人與扣案槍彈為證,被告二人共同未經許可,非法持有制式手槍與子彈之犯嫌足堪認定。
台中地檢署檢察官指出,被告王詠慶所為,係犯槍砲彈藥管制條例第七條第四項,未經許可持有手槍、同條例第十二條第四項未經許可持有子彈、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二項與第一項殺人未遂、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項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等罪嫌。
被告王詠慶係以一行為,同時未經許可持有槍、彈,而觸犯數項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從一重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七條第四項處斷。又其所為數殺人未遂行為,時間緊接,所犯基本構成要件與罪名皆相同,顯係出於概括之犯意為之,應為連續犯,請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再其所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七條第四項、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二項與第一項殺人未遂二罪嫌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請從一重依刑法殺人未遂罪嫌處斷。被告王詠慶所犯刑法殺人未遂、妨害公務二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為數罪,請予分論併罰。
被告吳俊瑩所為,係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七條第四項未經許可持有手槍、同條例第十二條第四項未經許可持有子彈、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二項與第一項殺人未遂、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項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刑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一項妨害自由等罪嫌。
被告吳俊瑩係以一行為,同時未經許可持有槍、彈,而觸犯數項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從一重處斷。再其所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七條第四項、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二項與第一項殺人未遂二罪嫌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請從一重依刑法殺人未遂罪嫌處斷。被告吳俊瑩所犯刑法殺人未遂、妨害公務、妨害自由三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為數罪,請予分論併罰。
被告陳家倫所為,係犯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項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罪嫌。被告陳家倫前於八十四年間曾因犯煙毒、麻藥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一月確定,八十七年八月二十三日執行完畢,其於五年之內再犯本案之罪,係屬累犯,請依刑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加重其刑。
被告王詠慶、吳俊瑩二人關於所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犯行部分、具有犯意聯絡與行為之分擔,均為共同正犯。扣案之制式九O手槍二把、制式九O子彈共四十顆、彈殼八個、彈頭二顆,等物,均係屬違禁物,或被告王詠慶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均請依法併予宣告沒收,並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一條第一項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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