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誰造成了損失逾兩兆的金融土石流?
陳博志 2009-09-10
監察院長王建煊擔任財政部長時一口氣開放了15家民營銀行新設,其中還包括一家由
國民黨出資的銀行。這項政策當時學者就認為極不妥當,後來果然使我國銀行過多而造成
過度競爭,並助長了1990年代的泡沫經濟。結果銀行體系出現了兩兆元的呆帳,不得不由
政府和全民出錢來打消,公銀和公股銀行的價值大幅流失,而銀行過多的問題至今未能解
決。這樣的決策看來有很大的問題,但在有人要求監察院調查之後,負責調查的高鳳仙委
員卻說,當時開放新銀行的數量和速度並無不當,而且說當時的相關文件已遺失找不到,
所以這案子像無頭公案一樣。看來一件重大決策可能違法失職的案子,就要這樣被輕輕放
過。
依憲法九十七條,監察院糾舉和彈劾的對象乃是失職或違法的公務員,而其中若有涉
及刑事的情事,則應移送法院。換言之,監察院並不一定要查到有沒有犯罪,即使沒有犯
罪證據,仍然要查相關人員是否失職。而就算當時的相關文件已被銷毀,政策是否失當因
而相關人員是否失職,仍可由很多客觀的事實來認定。監察委員不做這方面的努力,一下
子就要把案子當成無頭公案,把王院長當年可能的責任掩飾掉,恐怕會被認為是不負責任
甚至是縱放自己人的行為。
這項政策是否失當的第一個關鍵是它是否使我國銀行過多。這一部分幾乎不必查就已
有定論。國內外早有許多分析指出我國的銀行太多,也因此很多學者雖然不贊成二次金改
中要定時定量縮減金融機構家數的政策,但卻也都贊成金融機構家數應該透過合併等方式
減少的大方向。所以監察委員說「當年開放銀行的數量和速度並無不當」,顯然是一種昧
於事實的說法。銀行是否過多甚至也不必看專業的分析就可知道。當年新設的十六家民營
銀行如今還在的己不多,有許多已被合併甚至出問題而被接管。別的不說,光中興銀行和
中華銀行這兩家當年政黨要員所經營的銀行,就在虧掉人民一千多億元之後被接管。新設
銀行太多而造成國家人民龐大損失的結果,監察委員豈可視而不見,而仍堅持當時沒開放
太多?
而這種開放太多銀行新設的錯誤當初並不是不知道。我們不能苛求政府官員決策時充
分預知未來其他因素的演變,因此若銀行過多的現象是後來經濟環境變化才造成,依當初
的環境並不算太多,則我們即不能苛責當時做決策的王部長和相關人員。然而實際的情況
卻非如此,當時早有很多人指出銀行不能開放太多,甚至不該那時就開放。這些言論的相
關報導和文件至今仍在,監察委員大可以由這些文獻來追查,當時王部長和相關人士是否
該知道快速大量開放銀行新設的不當。
舉例來說,當時我國金融界最有份量的學者,後來擔任中央銀行總裁的梁國樹教授在
1989至1991年間給李登輝總統的報告,即多次提到不宜在那時先開放民營銀行的設立,也
不宜開放那麼多家新民營銀行(請參閱遠流出版社1997年出版,梁國樹財經政策建言集1
:貨幣金融政策建言)。梁教授早即指出開放太多銀行會對金融體系造成重大衝擊,會造
成惡性競爭,並影響公股銀行的健全經營與金融秩序。他曾指出,一舉開放這麼多新銀行
,而這些新銀行基於其獲利的壓力,必須要新增大量放款,它們的經營策略將會愈大膽而
追求高成長與高利潤,而既存銀行也會被迫採取積極策略,巨幅增加銀行部門的風險,而
對我國的金融檢查體系構成嚴重的挑戰。這些分析事後來看一一應驗,這也就是後來兩兆
元呆帳的重要來源。當時的決策官員若不能合理解釋他們為何忽視這麼有份量的人所做的
分析,卻仍一味要大幅開放大批銀行新設,那就是失職。
梁國樹教授當時也指出,為了兼顧自由化與金融秩序,自由化的順序極為重要,而最
佳的順序是先加強金融檢查體系,其次推動公營銀行民營化,最後才開放新銀行設立,而
開放15家新銀行設立的政策不但顛倒了順序,而且程度極為嚴重。這種合理的順序,也是
國外知名學者和國內許多輿論所共同主張,不知當時財政部和相關人士為何故意違反?梁
國樹教授當時還詳細說明了新銀行的挖角和搶生意等行為將對公營銀行造成極大傷害,這
也就是對國家人民的財產造成傷害。甚至到開放新銀行的政策已難以逆轉的時候,梁教授
還苦口婆心希望政府能促成民營申請者合併為較少家數。但這些事後證明正確而對國家有
利的意見,不只當時王部長的財政部棄而不用,現在王院長的監察院似乎也不屑一顧。不
必看別的許多輿論,光看梁教授當時的主張,其實已可看出當時財政部甚至現在監察院的
失職。
這樣的失職若未造成重大損失,事隔多年也許可不必再追究,然而這項失職造成的損
失極大,相關人士也仍位要職,所以不該不檢討。當時政府失職和後來泡沫經濟和呆帳的
關係,除了梁國樹教授事前已由學理分析而提出精準的預測之外,事後也有很多事實和分
析來證明。複雜的分析也許監察委員和很多人都不易弄懂,但我們只要看看當時新設的銀
行中,由黨政高官經營而最後倒掉那幾家,一共就虧掉國家人民幾千億,就可知道政策錯
誤有多大。政府和人民迄今仍在承擔這些損失,政策對國家經濟的傷害如銀行過多的問題
也仍持續。一個政策錯誤造成的金融土石流,對國民經濟造成的損失可能不下於幾十年忽
略環境保護所造成的水災土石流,因此豈可不追究責任!監察院要監察他人,當然也更不
可以寬待自己。
除了失職之外,開放那麼多新銀行的決策是否有違法的部分,就較難簡單論斷。但監
察院擁有調查權,應可對相關事證做較深入的查訪。據報導,[1;44m高鳳仙委員說,新設銀行的
政策發生在1991年,相關業務目前已由財政部移至金管會,而金管會回覆說,相關的文件
都已經遺失,當時審查過程中最重要的「案件分析表」、「面談結果評分表」、與「重大
加扣分項目彙總表」都已找不到,這項簽案當時也未創號立卷,未編列相關公文編號,因
此都沒有任何年限和銷毀等紀錄。所以高委員說這像是無頭公案而查不下去。[m但這麼重要
的決策依據怎麼可能沒建檔而又遺失呢?設想一個千萬元的工程決標後若告訴大家說投標
資料都已遺失,所以不知道讓這家公司得標的證據何在,那人們是不是該合理懷疑其中有
弊?涉及幾千億投資和未來幾兆元營業額的新銀行設立,若評比的基本資料就這樣不明不
白消失,那豈不是更可能有鬼?當初若真的未設立卷保存,就是一個嚴重該彈劾的失職。
而有人說那些資料是某人當年一把火燒掉,若真如此,那更是瀆職。所以若這些文件真的
不見了,那不是這案子查不下去,而是至少已查到失職的事實,而且已查到該移送法院的
可能違法行為。監察院和監察委員必須有把這案子辦下去的道德和勇氣,否則也是失職,
對不起國家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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