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eshew (eshew) 看板: Gossiping
標題: Re: [新聞] 救人不罰 將入緊急醫療法
時間: Wed Aug 17 20:21:08 2011

http://news.msn.com.tw/news2293730.aspx

以這篇新聞而言,這次修法免除施救者責任的參考基礎
是善良薩馬利亞人法理

善良薩馬利亞人法理在英美法系所實踐的標準不一而足,
但大部分具有下列特色:

1.限於有急迫危難的情況才能援引本法免責

  因此在玻璃娃娃事件裡,該名同學是想抱玻璃娃娃下樓看體育課,
  把玻璃娃娃摔出事了這個根本不適用薩法

2.施救者在危難發生,或者施救行為時點以前,與獲救者之間
  並沒有法定或者契約上的照料關係;且危難之發生不是施救者所肇致

  小明把小美家炸了再去對小美急救,不能引用本法免責

  媽媽對小孩本來就有法定照料義務,把小孩照顧死了不能引用本法免責

  急診以外的其他診療行為,例如跟孕婦簽醫療契約剖腹產,出了事不能引用本法免責

3.限於無償免費的行為,你跟獲救者談過施救價錢就不能引用本法免責

4.施救行為不能出現嚴重的錯誤(omission),導致獲救者遭受損害

  例如你的施救行為沒有遵照SOP,而妳在危難當下有能力去踐行SOP者
  不能引用本法免責

  而且,妳有沒有嚴重錯誤,是法院來認定

  義工搜救使被害人落水,台南地院的判決理由是認為搜救人員並沒有遵循SOP所課與的
  勸導義務,而危難當下又沒有急迫到來不及勸導的事由,因此要引用薩法免責有其困難

5.施救行為開始之後就不能任意中斷,如果任意中斷救援行為而導致獲救者的損害,不能
  引用本法免責

6.許多州將薩法的適用對象限縮在"具有特定搜救資格者",例如紅十字會,或政府所
  監督指導的急救或搜救團隊才能免責,因此一般人施救不能引用本法免責

7.因此,薩馬利亞人法並沒有鄉民所想的這麼萬能,限制重重,真正適用在鄉民身上的
  機會並沒有所想得那麼多

  http://www.nownews.com/2011/08/04/138-2732743.htm
  因此,這篇新聞的立場以及所舉的案例實在有失偏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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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以德國法例來說,雖然沒有具體的法典,但為鼓勵救助行為,在刑法"緊急避難"的內涵裡
偷渡了部分好薩馬利亞人法的概念

但以緊急避難為前提減輕施救者的責任,德國在刑法裡課與了一般性的施救義務

條文StGB 323c在台灣翻譯成"不為扶助罪",意即對於意外事故,公共危難
或者他人急難,一般民眾都有強制救助義務,白話點,妳知道路旁有危難發生就不能
裝不知情,也就是這樣,德國才會適度調整施救者的行為責任

另一方面,取得德國駕照必須通過基礎救助訓練,換句話說,取得駕照者都有基礎的急救
知識,因此你的行為是否以滿足了StGB 323c所要求的搜救行為,不是妳一句話"我有打
119啊之後我就跑了",必須透過當下情況的危急程度以及你本人的知識背景來個案認定

有辦法妳就一輩子別開車,不然你很難透過逃避急救課程來免除這項罪名的追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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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回歸台灣這則新聞
http://news.chinatimes.com/focus/11050105/112011081700105.html

台灣到底要採取哪一項方法,在尚未看到草案之前很難講

但若採英美法的例子,把好薩馬莉亞人法案限縮在特定資格者,那一般人也不會無端地
透過該法案來免除自己的過失責任,所以最終還是要回歸現行民法的適法無因管理去解決
責任歸屬

新聞裡,該法案若要求企業或公共場所對於員工必須提供施救工具的使用訓練以及急救方法
那麼代表取得訓練資格的員工執行施救,施救行為是否出現錯誤,必須以專業角度去檢視
他的過失,不能用一般人愛救不救,救了是恩惠的態度去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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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台灣要採取德國的立法例來調整施救者的責任,那麼德國的前提是增列刑法上的
不為扶助罪來加強一般民眾的救助義務

妳連路過現場而已都有可能被追訴,我想也不是鄉民所樂見;換句話說,被害家屬若找不到
車禍肇事主,乾脆透過監視器看哪幾個人路過,去告發這些路人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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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nownews.com/2011/08/04/138-2732743.htm

http://forum.doctorvoice.org/viewforum.php?f=216

medstudent的轉錄文章,之所以倡導好薩馬莉亞人法案是因為醫事人員在救護車以及
急診病患的情況能夠適用該法案免責;但引用的案例實在濫竽充數引喻失義

至於薩法是否能用在一般雞婆救助者身上,草案沒出來前仍是未定之天

抬轎歸抬轎,法案的利益最終會不會回饋到自己身上,可能要三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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