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henglap
當年的盜版不能算黑心事業吧。
我並不是說要支持盜版,但是和餿水油不同,餿水油那是對人體有影響的事情。但在臺港澳大陸的無著作權年代, 盜版卻是另一種事情吧?要說黑心事業就是害人,我卻不認同在無著作權時代的盜版是害人之事。
也許盜版的東西沒有售後 服務,質素惡劣。
但是念在在九十年代之前,臺港澳和大陸,接觸那些外國的文化資訊的渠道本來就很有限, 大家童年時能夠買到廉價的小叮噹,城市獵人,廉價的軟件,那都是因為盜版才變得可能吧。不然以當時授權的價格,例如 koei 動不動就上千臺幣,這真的是青少年玩得起的東西嗎?
那也許損害了一些外國創作者的權益,但他們當時本來就不容易打入 這些市場。而且,盜版商好歹還是有做翻譯,發行等工作,可不是甚麼都沒做。
況且,盜版為他們打好了市場的基礎, 很多漫畫遊戲一早就成為了集體回憶,到了著作權時代大家要取得授權後,這些消費力就爆發出來, 到頭來還是回到著作權持有者的口袋裡。例如花在小叮噹的消費力就不少。事實上也沒真的損害到著作權的持有者。
但是這些資訊的流入,豐富了兩三個世代青少年的心靈,眼界和創意,以及物質娛樂的缺乏,這難道又不是一種社會事業?
而且也是因為這些產 業很早就接觸,才造就了本土創作者,因為他們也需要學習新的技巧和靈感,例如香港如果沒有盜版的七金剛(臺灣叫國際騎警小神龍甚 麼的),就沒有初期的「小流氓」,也沒有現在大家看到的港漫了。
想當初開發軒轅劍的 DOMO 小組沒有開發無視著作權的「七笑拳」,又何來的「軒轅劍」?況且初期還有河蟹的時代,為了應付國情的不同,泳裝要塗, 名字要改,這些都是盜版商的工作。更不要說付了著作權費用之後,那些文化產品的價錢,就再也不是當年的學生、少年可以負擔得起的了。
這能用黑心來形容嗎?我看不出哪裡是黑心的。你要說那是正確當然談不上,但那並不是在做害人的事情吧。
現在的分享,盜版如果損害到創作者的權益,例如:馬皇降臨被人在網絡上分享,那有可能是黑心事業,可是在資訊不流通的無著作權時代的盜版,說那是黑心,我則不能同意。
在香港,小販是犯法的, 但是在殖民地時代,小販管理卻有時不會執法太嚴,總是讓小販有一條生路。法官在判了小販沒收貨品之後, 也會自己在濟貧箱去拿一些錢給他們,那麼,是香港人比臺灣更不重視法治嗎?
你說這是對還是錯?法治的精神,是用法律去規管和約束權限,卻不是把犯法不犯法,當成是非的唯一判斷標準。
當初臺漫的 YOUNG GUNS 之類的本土作品,根本就是騎著已經成形的漫畫店銷售網絡而能夠發跡的,如果沒有引入外來的作品,這些漫畫店也不存在,他們不存在, 本土漫畫又如何發跡?沒有智冠,何來的金磁片獎?沒有那些盜版商轉營的出版商,很多新人根本就沒機會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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