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租公小心! 房客假租屋真盜賣
2010/08/04 11:58 邱韻如 葉子杰 報導     地區:台北市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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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北市出現專門假租屋真詐騙的集團,專門挑戶籍設在租屋處的房東,因為詐騙集團再騙得房東的土地所有權狀後、 拿去銀行真借貸,但房東卻完全不知情,等到銀行收不到錢、查封法拍房子後,房東才驚覺怎麼屋主不是他,而這個詐騙集團今年四月才落網,但共犯似乎還在犯 案,包租公包租婆真的要小心。

  低著頭的嫌犯,一個個被警方戴上手拷,他們是詐騙集團,騙的對象全是包租公、包租婆,手法 就是利用桌上這一堆假的土地所有權狀,假裝要租房子,卻趁機偽造房東的土地所有權狀,目的就是要拿去銀行真貸款,說一名房東被詐、貨款千萬元。

   被害房東的房子就在捷運站旁,地價不便宜,至少2千4百萬,詐騙集團看準這裡的房屋可以向銀行高額貸款,加上房東就把戶籍設在自己的租屋處,貸款催繳通 知,房東完全收不到,最後房子被銀行法拍了,房東才知道受騙上當,原本自己住的房子,出租想要增加收入,沒想到卻遇上惡房客,沒收到房租卻賠了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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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nmns


        好像很多人看不懂這個案例?簡單整理一下:

        1. A是屋主,A把自己戶 籍所在地的房子租給B,B是壞人。

        2. B偽造借據,假裝A欠B很多錢,然後B就去法院告A欠錢不還。

        3. 法院要寄傳票通知A去開庭,寄到 A的戶籍地,一定是掛號。但是A又不住在那裡,當然就不知道這件事;然後B也不會告訴他。

        4. 法院多次開庭,被告A都不出庭,法官當然也無法求證借據的真偽,只好判決B勝訴,然後再將判決公告,也會寄一份去A的戶籍地,A一樣不知道。

        5. 公告期限一過,沒有人上 訴,判決就確定了。法院於是會拍賣房子,把賣得的錢給B。

        總之,上述所有的過程,法院都會持續寄通知到戶籍地給A,但A都不知道。但是因為有寄了,且你戶籍確實在那裡,所以法院的程序是合法的。

        所以現在只剩下A可以去告B這條路,告贏不難,要把錢拿回來卻很難。如果B一開始租屋就用假資料,A連告的對象都找不到。這跟偽造身份證及所有權狀不同,偽造前兩樣公文書,地政事務所沒發現造假,那是公務員的錯,可以告國家賠償。但借據的真假就要靠你自己去證明(例如簽名筆跡),所以法院通知當然要去。把自己戶籍地房屋租給別人,應該只是為了省房屋稅吧,結果給了歹徒可趁之機。

        不知道這樣解釋,清楚嗎? 

 

作者:hce0507

        『掛號簽收並非本人,那樣這流程郵局也該被告』

               
        『一整個扯...法院才是最惡毒的單位,沒詳審瞭解就拍賣...』

     
        『掛號 你隨便給個印章給郵差都可以蓋』                

 

        幫法院澄清一下,依民事訴訟法現在法院送達通知書等文書的方式有:

        第136條:交付送達 > 把文書送至應收送達人的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交付應收送達人。多半都是書記官交付給郵務機關,郵差送到應收送達人家。

        第137條:間接送達 > 送到應收送達人家或營業所他又不在,將文書交付給同居人或他的受僱人。如果同居人或受僱人就是他造當事人,不得為間接送達。

        第138條:寄存送達 > 不能為交付送達和間接送達時,就把該文書寄存當地的警局,然後製作兩張通知書,提醒應收送達人去警局領文書,一張貼在他家大門口,一張丟在他的信箱。『從該文書寄存在警局之日起經十日發生送達的效力。』,應收送達人有沒有看到那份文書,都不影響"送達"的效力。

        第139條:留置送達 > 應收送達人無法律上原因拒收,郵差把文書丟了就跑,就算送達了。

        第149、151、152條:公示送達 > 文書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於有治外法權人之住居所或事務所為送達而無效者、於外國為送達,不能依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條規定辦理而無效者,於法院之公告處黏貼公告,曉示應受送達人應隨時向其領取。但應送達者如係通知書,應將該通知書黏貼於公告處。法院應命將文書之繕本、影本或節本,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或用其他方法通知或公告之。公示送達,自將公告或通知書黏貼公告處之日起,其登載公報或新聞紙者,自最後登載之日起,經二十日發生效力;就應於外國為送達而為公示送達者,經六十日發生效力。但第一百五十條之公示送達,自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通知當事人出庭,為言詞辯論的通知書送達,並生送達的效力後,若當事人一造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也就是開庭的那一天沒去法院,依民事訴送法第385條,法院得依到場的當事人的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也就是只根據他的說法和提出的證據,判斷這個案子是誰勝訴。』

        原文提到的騙子B,大概就是先讓通知A的文書被寄存送達了,再利用A在言詞辯論當天不到場聲請一造辯論判決。

        至於拍賣的部分,是依照強制執行法的強制執行:強制執行只要有執行名義:確定判決、假執行裁判......等,就得為之,執行機關不重新審查債權人的債權存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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